第一条为促进家庭林场健康发展,加强对家庭林场的指导和服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林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业集约化、规模化、商品化水平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建设认定标准:
1、有固定场址。家庭林场有固定场址,有相应的生产管理用房,经工商注册挂牌经营。
2、以林业经营为主。家庭林场以森林经营为主,家庭成员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家庭林场从事林下种植业、森林旅游等多种形式并存,林业收(投)入占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3、适度规模经营。家庭林场经营的林地为本户从村组承包的责任山和部分通过流转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要求10年以上。经营规模: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苗木花卉、竹林、经济林、特种种植、养殖不小于100亩。
4、科学规范经营。森林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员参加过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落实家庭林场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规范齐全;采用先进生产实用技术1项以上;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续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
5、标准化生产。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检测制度、可追溯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或注册商标创建。
6、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同比效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4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同类农户30%以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
(二)林权证和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生产类别、经营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以及指导服务单位或技术顾问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家庭林场年度工作计划,当年林业生产投入产出情况
(六)获得的奖励(奖牌、奖状、奖金等)、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等复印件或说明
第五条申报程序
1.推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对上报到县的家庭林场进行逐一审查,择优推荐,填写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推荐表(见附件),加盖电子印章,并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林场经县级认定文件或民政部门社团登记证书、林场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扫描件。
2.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推荐的示范家庭林场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经审查汇总后报市林业局审核,市林业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报省林业厅。
3.审定。①评定。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候选家庭林场进行核实和评定。②公示。对评选出的示范家庭林场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公示。③确认与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由省林业厅发文予以确认公布。
第六条评选与管理。省示范家庭林场每年认定评选100个,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每年家庭林场要自查,省、市适当组织抽查。家庭林场优先享受有关林业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森林保险等相关政策。鼓励家庭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林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1.申报示范家庭林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2.家庭林场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林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4.家庭林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被评为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优先纳入相关项目支持范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的复核上报和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