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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06-26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675次

六经信〔2014〕90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六安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日
六安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工作,加强对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指导和协调,提高我市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一次,集中时间办理,另行发文通知。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凡在六安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 认定标准:
示范企业应在以下方面至少有两项以上信息化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一)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二)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信息化;
(三)在企业管理中采用了办公自动化(OA)、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产品数据管理(PDM)、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信息系统,在货运管理、车辆调度、仓库管理、库存管理、车辆和货物跟踪、财务结算等方面均采用了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四)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得到充分运用,明显提高了工作效率,优化了业务流程,改善了服务质量;
(五)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在产品销售方面电子商务所占比例超过5%;
(六)在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七)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减排效果良好。
(八)县(区)财政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有配套政策的,优先支持。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依照市级示范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县区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
1、六安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其它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各县区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审核无疑义的企业授予“六安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均可按照规定的政策给予奖励兑现。对示范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第八条 新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将获得在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重点支持。
第九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企业将三年信息化建设应用情况报县区经信委(经贸局)组织测评后,报市经信委复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示范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五)对市经信委安排的信息化发展相关材料上报从不落实的。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二年内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已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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