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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06-12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46次

六经信函〔2014〕40号

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14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且证书到期需要复审的企业;
2.首次认定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的企业。
二、认定依据
1.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资源〔2006〕28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三、认定程序
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按照政策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征求同级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行文报送市经信委。
四、认定要求
1.请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且证书到期的企业及时复审;组织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把关,申报材料须齐全,一式8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各县区请于2014年6月25日前,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市经信委产业发展科。
联系人:梅国成,联系电话:0564—3379736,邮箱:sjwmgc@163.com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
2014年6月9日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报材料
1.企业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的初审意见及联合上报文件;
2.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
4.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
5.符合条件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监测报告;
6.企业所在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材料;
7.企业所在县区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前6个月内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8.企业单独核算证明;
9.资源来源证明(原产废渣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中间商不算);
10.工商、税务登记证、水泥生产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资质证书复印件;
11.其他材料:企业所在县区国税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核查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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