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信局、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为推动我省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加强安全隐患治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
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加强安全隐患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规范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改造以及各类尾矿库隐患治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以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主要支持国有重点矿山和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和关闭。
(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三)非煤矿山企业技术进步。主要支持国有重点矿山企业通过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工艺,进行生产系统技术改造、优化升级,提高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支持非煤矿山产学研相结合。研发适用于非煤矿山提高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保障水平以及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五)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技术改造信息平台、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非煤矿山整顿以及结构调整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的支持方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补助)的方式;政府公益性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
第六条贷款贴息额度按企业项目建设落实的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补助额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根据使用自有资金的额度并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政府公益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周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三)近两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和隐患整治;
(五)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县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县非煤矿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为: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尾矿库及安全隐患治理项目方案或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承诺函(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等资料;
(六)生产经营情况;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申报前一个月度的会计报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联合下发贴息或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将贴息或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由省级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的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其中:贷款贴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经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资金运行状况。应于每年年末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由省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省财政厅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严禁截留、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核准。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除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进行处理,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项目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项目因故终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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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财企〔2009〕1068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