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切块至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基地是指以地域资源、技术品牌等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高集聚效应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生产经营基地。主要包括省、市、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群镇内的产业特色鲜明的特色产业基地。
第四条特色产业基地由各市县推荐,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遴选,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基地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增加就业人数。重点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六)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七)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我省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改善园区供水、供气、排污、仓储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条件项目。
(八)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设立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九)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当年已获得中央、省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应支持。
第九条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根据申报项目自有资金投资金额及项目性质等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金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6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注册资本金的30%,且不得控股。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或生产基地在省财政厅确认的特色产业基地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资金申请表(附件1、附件2);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六)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特色产业资金规模,综合考虑各基地工业增加值、企业数、就业人数、产业结构等具体情况以及当年特色产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结合各地管理绩效及报送资料、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向相关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各基地特色产业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在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项目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对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五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论证评审意见和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及金额,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具体格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拟支持的项目应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至具体项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在项目组织申报文件中应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本部门纪检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全面监督。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特色产业资金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时进行随机抽查。市、县财政部门要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申报单位按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特色产业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包括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计划和资金需求等,连同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应在每年3月中旬前上报省财政厅,未上报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视同放弃当年特色产业资金申报,省财政不予安排预算指标。上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