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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和开展2013年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06-20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904次

林产〔2013〕3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和开展2013年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做大做强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林业厅新修订了《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林业局组织已获得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省级龙头企业和符合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涉林企业,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申请2013年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复核审定和申报认定。

二、申报企业和复审企业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2);

2.申报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企业可在专题介绍材料中附加企业开展林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增收以及反映企业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主要产品的多媒体光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材料;

5.2011年、2012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复印件;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2011年、2012年度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7.2011年、2012年度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保基金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8.2011年、2012年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9.企业获得的相关荣誉(奖励)或成果、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名品牌、驰名(著名)商标、产品专利、环境保护、文明单位、各类认证等;

10.木竹和经济林种植与培育类、林木种苗培育类企业,以及人造板生产企业和木竹加工企业还需提供种植基地的林权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报材料请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按《办法》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各地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积极推荐发展潜力大、带动辐射力强、产品质量好,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确保所推荐的申报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

3.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林业局将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填写《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3)后,于2013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厅国际合作与林业产业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以及“汇总表”、申报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须报电子文本。

联 系 人:���树林 白卫萍

联系电话:0551-62633590、62634128

电子邮箱:ahly601@126.com

附件:1.《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

2.《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3.《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附件请从安徽林业信息网政府公文栏下载)

特此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

2013年 5月10日

抄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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