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编辑日期:2013-04-19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919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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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经信节能函〔2013〕355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经委):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公告申请和公告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我省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提高全省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 二、各地要严格把关,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并在企业申报材料(准入申请书表-3)中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三、请各地将本地符合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处)。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所有材料电子版一份(光盘)。 联系人:卢成建,电话:0551-62871724。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