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13〕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日
全省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持续深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市、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涌现出的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和县(市、区)进行通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本办法考核评价民营经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二、考评方式
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分,结合县域经济考核分类和各地民营经济发展基础,将16个市分为两类,107个县(市、区,含毛集实验区和叶集试验区)分为四类(见附件1、2),分别按照市、县(市、区)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见附件3、4),由省统计局进行统计考核,并征求各市对县(市、区)统计考核结果的意见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评结果。
三、考评通报
按全省市、县(市、区)数的1/3,对得分排在前6名的市,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称号;对一、二、三、四类县(市、区)分别按照其总数的40%、33%、30%、30%比例,对得分排在前12名、12名、7名、5名的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授予“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称号,并予以通报。
本办法由省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市分类
一类(15个):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
二类(1个):黄山市。
附件2
县(市、区)分类
一类(30个):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庐阳区、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包河区、天长市、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博望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芜湖市弋江区、芜湖市鸠江区、芜湖市三山区、无为县、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广德县、宁国市、铜陵市铜官山区、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陵市郊区、铜陵县、怀宁县、桐城市、枞阳县。
二类(36个):庐江县、淮北市相山区、淮北市杜集区、淮北市烈山区、濉溪县、蒙城县、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埠市蚌山区、蚌埠市禹会区、蚌埠市淮上区、怀远县、颍上县、凤台县、淮南市大通区、淮南市田家庵区、淮南市谢家集区、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南市潘集区、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滁州市琅琊区、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来安县、六安市金安区、六安市裕安区、霍邱县、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含山县、和县、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安庆市迎江区、安庆市大观区、安庆市宜秀区。
三类(24个):亳州市谯城区、涡阳县、利辛县、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五河县、固镇县、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市颍东区、界首市、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明光市、凤阳县、定远县、寿县、舒城县、宿松县、望江县。
四类(17个):霍山县、金寨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青阳县、石台县、潜山县、太湖县、岳西县、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市徽州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
附件3
市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doc
附件4
县(市、区)民营经济综合考核基础指标.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