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支持骨干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扩大省级科技计划的覆盖面,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现行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符合安徽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优先领域或优先主题。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处于产业化前期或产业化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条 承担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处于省内行业前列的骨干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项目已立项实施或准备实施,承担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
第四条 申报、立项、管理等原则上按照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操作流程执行。
第五条 按项目所属领域,省科技厅相关处室组织筛选、整合,由主管厅领导审定后下达计划,并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六条 省直相关部门已立项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列入自筹经费项目计划。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应认真执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应当在每年一月上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及时提交结题报告,经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审核后,视同通过验收。对逾期未验收项目的单位,二年内不再申报省科技攻关自筹计划项目。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