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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专项资金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日期:2020-09-07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84次

为推进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实施,有效使用“五个一批”工程专项资金,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实施“五个一批”工程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工作意见》(舒农工组[2019]10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2020 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专项资金 2000 万元。

二、奖补对象

在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统计年度销售收入达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下同)以上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当年品牌建设获得省级以上称号、制定省级以上标准当年获得授权的本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招商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

三、奖补标准

(一)农产品加工贷款利息奖补按以下限额申报:

对年度销售收入 2000 万元-1 亿元(含 2000 万元、不含 1 亿元,下同)的奖补不超过 5 万元;

对年度销售收入 1-2 亿元的奖补不超过 20 万元;对年度销售收入 2-3 亿元的奖补不超过 50 万元;对年度销售收入 3-5 亿元的奖补不超过 100 万元;对年度销售收入 5-10 亿元的奖补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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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度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的奖补不超过 300 万元。在上述年度销售收入分段区间,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

息低于限额的,按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额申报奖补。

(二)龙头企业培育奖补

当年新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品牌建设和标准制定奖补

1.当年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给予不超过1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制定农产品生产、加工国家级标准并且获得授权公布的,对牵头制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参与制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 万元一次性奖补;

4.对制定农产品生产、加工行业标准并且获得授权公布的,对牵头制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参与制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 万元一次性奖补;

5.对制定农产品生产、加工省级标准并且获得授权公布的,分别给予牵头和参与制定的企业不超过1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招商引资奖补

招商引资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同等享受奖补,对招商引资头部企业奖补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工作程序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舒城县“五个一批”工程奖补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结息单、损益表、年度统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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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申报文本(一式两份)上报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

(二)乡镇初审。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开展全面审核,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复核,并根据全县申报奖补总量和年度资金规模初步确定各申报主体奖补金额。

(四)公开公示。将初步确定享受奖补的对象、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资金支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奖补对象。

五、有关要求

1.申报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财政奖补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相关乡镇(开发区)、县直部门要严格把关,规范工作程序,对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违反企业信用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则“一票否决”。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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