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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2-11-13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1289次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我省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污染减排,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助重点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等;

  (二)环境监控系统的维护和运行经费;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

  (三)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等;

  (四)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本级重大环境保护专项及污染减排工作的奖励补助;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以补助方式安排。

  三、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补助重点及使用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任务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环保产业政策;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实施后具有显著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效果。

  第七条省专项补助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定:

  (一)项目由各市、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并负责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省属单位直接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申请环境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行经费的,需提交申报文件、经费使用方案和方案编制依据等申报材料;申请补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经费的,需提交申报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对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评审后,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由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下达专项补助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同一项目当年中央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四、资金拨付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补助省级以下的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省级项目及经费,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补助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项目和工作实施管理,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二)跟踪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经费开支必须与申报内容一致,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批准。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和工作因故撤销或中止时,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并将专项补助资金已拨未用的部分如数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保局《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财工〔1999〕84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环财函〔2012395

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

为做好2012年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96)精神,现将2012年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安徽省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总量减排目标和区域性突出的环境问题,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执行力度;加大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环保资金投入,集中有限资金,着重解决一批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急需治理的环境问题;加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确保2012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务实、合理、科学、有效,充分发挥环境效益,实现年度污染减排目标。

二、支持重点

2012年申报的项目类型包括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类型。其中: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采取竞争性分配办法,现场答辩。

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河道(湖泊)整治(疏浚)、绿化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项目。

本年度不进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申报数量

省辖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区(直属财政县改区)限报3个项目。长江流域、皖江示范区所属县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115号)中重点扶持的县、区,在此基础上增报2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项目。

请根据项目类型和项目限报数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各地环保局、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及其批复(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一),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二),配套资金承诺函,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三)和其他有关批复、证明材料(政策性文件)等。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均采用左侧胶装,每个项目材料独立成册,并由各申报单位自行存档备案。

无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的项目不予审批。

五、时间要求

请各地环保局、财政局认真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对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项目申报材料(含光盘)于2012525日前联合报送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电子版材料凡逾期未报、单方面上报、申报数量超出限报数和未进行网上申报的均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1.已纳入2011年、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内的乡镇、村庄以及淮河、巢湖流域奖励资金已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不在本年度支持范围。

2.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未按时限申请竣工验收的市本级以及监测执法业务用房项目未开工的市、县不予申报项目。

3.非直属财政县改区由其所在市在项目限报数内组织项目申报。

4.两年内已获环保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5.项目联合申报文件、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单独另行装订一份,便于审核和汇总。

6.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附件:

1.目基本信息表/attached/file/20121122100200_9209.doc

2.目汇总表

3.项目申报���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3

2012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我单位(企业)拟申报 (具体项目名称) 项目,现就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以下保证和承诺:

一、我单位(企业)保证项目申报材料是真实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项目申报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若违反上述承诺,一经发现后,同意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单位(企业)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舒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舒城县梅河路145号原乡镇企业局三楼
电话:0564-8668376 传真:0564-72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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