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532”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施行项目立项,严格控制资金运行,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保证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条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农业产业化筹措资金坚持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财政支持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用贴息和补助方式进行。
第六条省财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共同负责。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省农委会同十大主导产业牵头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监督,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贴息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贴息对象与申报条件。省财政贴息扶持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工商注册登记三年以上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项目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当地及周边地区资源进行基地建设和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市场容量和市场竞争优势,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企业具有显著的辐射带动能力,能较快形成拳头产品,吸纳较多劳力,带动农民致富,促进财政增收。
(四)项目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健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六)企业带动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户形成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基地农户1000户以上,并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的合同文本,从本省基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50%以上。
(七)企业有较好的信誉,最近连续两年有盈利业绩,且资产负责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当年在开户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500万元。
(八)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连续增长。
(九)企业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银行利息等。
第八条贴息范围。龙头企业为建立研发机构、转化技术成果,购置仪器、设备,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等所取得的贷款;建设紧密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等方面所取得的贷款;农副产品的收购、储运、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所取得的贷款。
第九条贴息期限和贴息资金额度。龙头企业贷款期限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超过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确定。贴息资金额度根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确定贴息档次,财政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项目申报。每年年初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项目限额申报。各市、县按照前述条件及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龙头企业申报项目,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提供有新增银行贷款的证明、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有关附件证明等上报市农委、财政局;市农委、财政局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由省农委、省财政厅牵头召集,会同主导产业牵头单位组成专家评审组,分行业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等次,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项目等次按照当年扶持资金总额、资金分配比例和贷款额度确定立项扶持的企业项目及贴息金额,提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的项目,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及项目主持单位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三章补助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二条省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项目须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企业必须成长性好、社会效益好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二)企业带动基地农户500农户以上,从本省基地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量的50%以上,为农服务效果明显。
(三)企业经营水平较高、最近连续两年有盈利业绩。
(四)补助项目具有探索意义的试验、示范项目。
(五)项目实施有助于提高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新能力,产品属于绿色有机食品。
(六)企业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
(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等补助,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和奖金、福利等开支。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每年年初由省农委、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实行项目限量申报。各市、县按照前述条件及立项指南的要求组织龙头企业申报项目,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提供经资质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农委、财政局;市农委、财政局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省农委、省财政厅会同十大主导产业牵头部门,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拟补助的项目及补助金额,提交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及项目主持单位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下拨项目扶持资金,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应贷款、市县财政的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所投资金要按照立项要求用于项目建设,严禁虚报、套取、骗领和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反馈。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市农委和财政局反馈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年终逐级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县(市、区)、市农委、财政局要先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内容��括:
1、项目建设情况;
2、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3、项目总结材料和效益统计表;
4、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5、项目验收结论和验收责任人。
省农委、省财政厅及项目主持单位等相关部门组织包括相关银行在内的有关人员对已完成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检查监督。省农委、财政厅及项目主持单位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县财政局、农委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立项批复组织项目实施,同时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各地项目评审、批复、实施和资金使用等过程中违规、违法情况的举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设在省农委监察室,电话号码为:0551-2666827。
第五章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农业产业化申请省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通过系统档案资料的建立,形成农业产业化项目档案库,为规范项目的管理、分析资金的使用效果提供依据。
项目档案包括: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三、金融机构审查意见;
四、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五、立项批复的相关文件;
六、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总结;
七、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反馈表;
八、项目总体预算和资金到位反馈表;
九、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
十、项目实施中的反馈材料和检查记录及奖惩情况;
十一、公开发表的项目实施工作宣传报道材料(文章、图片、录相等);
十二、项目总结验收材料等;
十三、需要归档的其他项目材料。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于项目实施管理成效显著、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立项批复内容的市、县和企业,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今后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项目管理不善,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质按时完成项目的市、县和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施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拨项目资金、两年内不再安排项目等处罚,问题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