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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日期:2012-11-13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1275次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中小企业以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产品和技术升级、节能降耗等为目的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二)对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

  (三)对省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规划编制费用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龙头企业培育等项目予以贴息或补助;

  (四)对孵化出园的微型企业择优进行创业补助;

  (五)各地财政对新办政策鼓励类非公有制企业前期费用给予补助的,按照当地全年补助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六)对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研发或购买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在省内实现产业化的,择优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七)对新认定省创新品牌产品和上市成功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融资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创业服务等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支持方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或补助(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补助)的方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等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

  第六条贷款贴息额度按企业项目建设落实的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补助额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根据使用自有资金的额度并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按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对企业所减免的费用额确定。奖励性项目的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一周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并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三)近两年来经营业绩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本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五)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项目申报材料为: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附表二);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介服务机构同时提供开展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申报前一月度的企业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此外,中介服务机构还应提供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材料。

  省经委、省财政厅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增减。

  第十一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对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拟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990号)中的《安徽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附件:

/attached/file/20121113090913_4046.xls

/attached/file/20121113090940_34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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