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徽省舒城县信用协会。英文译名:ANHUI PROVINCE SHUCHENG COUNTY CREDIT ASSOCIATION。其缩写为APSC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舒城县内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有一定信用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县信用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以推动政府、企事业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风尚,促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环境的培育。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舒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舒城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 开展信用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推进体系建设的建议,协助政府管理全县信用行业。
(三) 接受委托,研究并提出舒城县信用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信息咨询等相关信用服务工作。
(四) 面向全县信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业务知识培训和从业资格认证工作。
(五)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安徽省信用行业管理规范和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及认证工作。
(六) 举办信用研讨会,开展信用学术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省内外先进的信用理论和信用管理经验,结合本县情况,创新信用管理。
(七)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单位会员:
1、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2、获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或信用评级机构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3、具有一定的行业和社会影响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额度的企事业单位;
4、与信用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组织。
(五)个人会员
从事信用研究、教学的专家、教授,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信用建设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的信息、资料和书刊等服务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基本义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自己的真实信用信息;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以自身良好的信用行为参与社会各种活动,为自己和本会争得信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对其违法违纪、失信、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在本协会内部公示,并拥有授权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公示实际情况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最多可连任一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八)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信用高;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决定;
(三)应对与会相关的突发事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年度会费;
(二)会员和社会赞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舒城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