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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8-06-13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435次

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我市2015年获批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从2015年开始至2017年,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奖补资金支持试点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70号)精神,现将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财政局

2016年2月15日

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合理分配管理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4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厅拨付我市用于完善政策标准、推动示范项目、带动当地产业发展、推广扩散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促进建筑产业升级转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范围和条件

(一)奖补范围:1.列为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2.预制装配式PC构件、装配式钢结构等建筑产业现代化配套部品部件生产项目;3.建立和完善相关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新技术研发推广等配套能力建设。

(二)奖补条件:除符合财建〔2015〕470号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示范工程项目:具备项目施工许可并完成项目招投标及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图深化设计,建设资金已落实,且预制装配率不得低于50%。

2.生产项目:具有合法的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必备的用地、规划、环保和节能等审批手续,生产设备安装到位并投入生产,产品需经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评审的项目优先予以奖补。

3.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徽省和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政策,实施后对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具有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取得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及技术推广。

第四条 奖补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奖补项目申报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相关材料汇编成册一式6份,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加盖公章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行文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建委)。

(二)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奖补项目进行预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奖补备选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的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将奖补资金下达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条 奖补原则及标准

(一)奖补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激励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合理使用资金原则。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市本级确定以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主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生产能力确定奖补资金额度。

3.力求突出重点原则。按照示范城市确定的任务,结合我市实际,重点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奖补标准

1.省级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的75%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工程项目,奖补标准暂确定为7元/m2

2.省级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的20%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项目,获批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的企业,配套奖补30万元;通过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配套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项目奖补10万元。

3.省级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的5%用于全市规划编制、完善政策技术标准、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配套能力建设。

4.奖补项目空缺的,其奖补资金按比例分配到其他项目中,奖补金额低于或超过省级示范城市奖补资金比例的,则按比例相应提高或降低奖补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使用监管

(一)奖补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审批。奖补资金必须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相关项目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指导项目单位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切实发挥奖补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量和实际性能进行跟踪督查,并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或不符合申报预期目标的项目,追回奖补资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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