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产办〔2012〕6号
关于开展省级龙头企业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今年开展省级龙头企业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今年调整工作本着“调整存量、减少增量、控制总量、注重质量”的原则,实行优胜劣汰,确保调整后省级龙头企业队伍结构优化、水平提升。
二、认定标准
1.企业规模:粮油、畜牧类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蚕丝绸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茶叶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余产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
2.固定资产:粮油、畜牧类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其余产业龙头企业800万元以上。
3.带动农户:龙头企业自建原料生产基地或通过合同、订单收购原料占50%以上;2011年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
4.企业诚信:要求环保达标、产品质量安全,银行还贷诚信,无不良纳税记录等。对达不到以上要求或发生坑农害农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将随时取消资格。
三、申报材料要求
新增申报龙头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以内);
3.2010年度和2011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包含附注),附注和会计报表均需逐页或骑缝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2011年每月或季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2010-2011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行政公章)的分税种的免税证明或免税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0-2011年度新增固定资产的产权资料(包括新增固定资产清单、购建合同、购建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复印件、决算报告、验收报告、产权证书复印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7.2010-2011年度新增资本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及入账资料(包括评估报告、产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8.2011年度各月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9.2010-2011年度各月的电费发票复印件;
10.2011年度的运费发票复印件;
11.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原料订单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标准化规模示范养殖场批准文件复印件;
12.企业所在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内容包括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和农户人均增收情况;
13.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级认定的证明材料;
14.如实填写2012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3-1、3-2);
申报企业提供的须退回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应分开装订,审核后原件退回。提供的不用退回的资料及复印件装订在申报书内(附件3-2后)。
四、调整程序
1.各市对2010年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按照今年认定标准自行考核,对达不到今年认定标准的予以淘汰。本着“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由所在市按程序和标准进行递补申报。
2.在自行考核基础上,各市按照今年的认定标准,组织符合标准的龙头企业进行新增申报。
3.各市将原省级龙头企业考核合格名单、新增申报龙头企业名单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五、审批程序
1.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新增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十大主导产业牵头单位,分组对各市原省级龙头企业进行实地抽查,对新增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2.对实地考察和材料审核均合格的新增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十大主导产业牵头单位及税务、环保、质检、银行等部门征求意见,提交省农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再报请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审定。经公示后,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公布。对淘汰的省级龙头企业予以公告。
六、纪律要求
各市农委及各申报企业要本着对调整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如发现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企业三年申报资格。各级农委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确保调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七、时间要求及其它
所有申报材料由所在市农委汇总行文上报(省直属企业直接申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行文上报;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申报),并填报2012年省级龙头企业新增申报推荐表(附件1)、2010年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淘汰名单(附件2)。于2012年8月10日前集中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材料发至电子信箱:ahcyh718@sina.com。
联系人:杨润宁
联系电话:0551-2666825、2666761;传真0551-2654944
附件:1.2012年省级龙头企业新增申报推荐表
2.2012年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淘汰名单
3-1.2012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
3-2.企业情况表
201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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