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中小进出口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下同)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进出口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550号)精神,省财政厅、商务厅决定设立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为了规范运作,充分发挥风险准备金的作用,结合中小进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主要功能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由银行向省内符合条件的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最低5倍,逐步提高到10倍左右的比例放大,为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风险准备金承担贷款风险补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本金总额。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为风险准备金的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对申请使用专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主办处室负责人组成。专项贷款审核委员会下设专项贷款审核工作组,负责办理专项贷款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商务厅、财政厅与银行签订《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风险准备金为所有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向推荐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六条设立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企业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企业风险保证金),用于分担专项贷款出现呆坏帐造成的损失。企业在首次专项贷款已获批后取得贷款资金前,按专项贷款额的2%比例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自第二次使用专项贷款开始,只对单次贷款数额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缴企业风险保证金;若单次贷款数额未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不需再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四章专项贷款企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已获进出口经营权;
2.已有一定自营进出口业绩、上年自营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超过4500万美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资产负债率生产型企业一般应低于70%,流通型企业一般应低于80%;年度不亏损;
6.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五章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申请专项贷款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不含给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的资料):
1.专项贷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创建时间、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出口额),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贷款申请书(见附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上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承诺书,承诺:“本公司保证已经完全理解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业务,同意按业务要求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对于企业风险保证金的缴纳和代偿扣划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章企业的担保措施
第九条为有效控制专项贷款风险,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贷款,专项贷款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抵押(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具有公允价值的房产、设备运输工具、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有价证券、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保证、担保机构担保、其它企业担保等。鼓励银行创新专项贷款担保措施。除确认的担保措施外,贷款银行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其它任何担保或质押。
第十条法人代表个人承诺保证作为担保措施的,不需要提供30%的个人资产抵押。以出口退税帐户作为担保措施的、专项贷款还款期限前,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可以使用。一旦专项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中扣还。银行认为企业专项贷款出现风险可能较大时,与省商务厅、财政厅沟通后,可以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提前进行冻结,只进不出。
第六章专项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企业单笔专项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出口退税账户作为担保的,专项贷款额度原则上参照企业在此之前半年退税额确定。
第十二条专项贷款的期限生产企业一般为1年;流通型企业第一次使用的一般为9个月,再次使用的一般为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三条银行对专项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下浮利率条件的优质客户,银行应执行下浮利率。在特殊情况下,经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后,银行对专项贷款利率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应控制在15%以内。
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企业风险保证金外,银行及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七章专项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贷款申请;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在《专项贷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办理《专项贷款推荐函》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专项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财政厅对申请专项贷款企业审核通过后,分批次(原则上每个月1批)向贷款银行出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确认函》,确定企业名称、专项贷款额度、担保措施、贷款银行等。《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确认函》有效期限2个月。
第十六条贷款银行在接到省商务厅、财政厅出具的《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额度确认函》后,对专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评审,确定是否放贷、贷款金额。贷款银行在企业贷款审核通过后、放贷前,出具《企业风险保证金交纳通知书》,企业将风险保证金交到省财政厅指定的开户行及账户。企业缴纳风险保证金后,贷款银行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
第八章专项贷款风险控制与跟踪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对专项贷款企业的考查、审核、推荐、跟踪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反映,并与贷款银行进行沟通,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专项贷款安全;专项贷款逾期后,要积极利用政策措施和行政手段,配合贷款银行追收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银行要密切关注专项贷款企业资金流量动态,跟踪其出口退税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省商务厅、财政厅联系,同时采取经济、法律等资产保全措施,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以保障专项贷款安全。
第九章专项贷款代偿
第十九条企业对其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专项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要及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通报情况,并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催收的相关规定,负责催收企业欠款并适时办理资产保全等经济法律手续。在企业贷款逾期达1个月时,贷款银行仍未办妥资产保全手续及进行有效催收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专项担保贷款逾期已达到1个月,贷款银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未能收回,形成专项贷款呆坏帐,贷款银行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交《要求代偿专项贷款的报告》及对企业采取经济、法律措施的有关资料,要求对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予以代偿。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代偿专项贷款的通知》,通知风险准备金开户行、企业风险保证金开户行代偿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二十二条专项贷款呆坏帐损失代偿比例为:企业风险保证金70%,风险准备金15%,贷款银行15%;如企业风险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代偿,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全额承担。
第二十三条专项贷款代偿后,贷款银行要继续追收企业逾期贷款,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积极协助。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后,优先按代偿比例偿还贷款银行、风险准备金承担的损失,剩余部分用于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无法追回的,银行所发生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由贷款银行、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分别按15%、15%、70%的比例承担。
第十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贷款逾期贷款追收奖励制度,县(区)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银行积极采取措施催收回逾期贷款,将给予贷款银行及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一定奖励,具体金额为实际收回资金的5%以内,奖励资金包含在追索直接费用中。
第二十五条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省商务厅、财政厅,贷款银行将予以通报,其逾期贷款信息由贷款银行记入人民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门、财政部门与银行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及省商务厅、财政厅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规定,任何一方不按规定执行,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相互间的合作,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企业1年内发生2笔及以上省专项贷款呆坏帐的,将暂停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专项贷款推荐权1年,扣留该市、县(区)上年度商务工作年度考核奖励资金等归还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银行应按约定简化程序为专项贷款企业提供开户、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务;于次月10日内将《专项贷款情况表》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汇总专项贷款情况通报给各合作银行。
第二十八条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风险准备金若调整使用方向,或专项贷款业务停止,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逐步退出,但风险准备金账户、企业风险保证金帐户余额确保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得到保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后全部退出。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的企业要积极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企业使用专项贷款后自营进出口业绩下降的,再次申请时,专项贷款额度将予以降低;自营进出口业绩连续2年下降的,不再支持其专项贷款。企业要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贸易风险,对投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申请使用专项贷款将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0〕1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