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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2-09-29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1370次

  皖农计函〔2011〕120号

  

  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

  

有关市农委(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及实施计划的通知》(农办计[2011]11号)精神,现就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初步设计须委托有资质的农业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按照农业部反馈的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设计方案。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含为生产服务的辅助设施),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良种繁育类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06〕39号)规定提取使用,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类项目前期费用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8〕208号)规定提取使用,从财政补贴资金中列支;各类项目费用比例不得超过上限(见附件2)。

  

  二、2011年良种繁育类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全部为无偿投入。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编报工作,并将应配套的资金纳入2011年预算。良种繁育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配套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50%,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类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补贴资金总规模(即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地方财政补贴配套资金之和)。

  

  三、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撰写,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主要建设任务、预期效益目标、保障项目资金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措施等。

  

  四、请抓紧时间,逐级联合行文上报,同时附当地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并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编制好的初步设计(初稿)、实施计划,报省农委4份、农发局1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1.附件:1.安徽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分配表

安徽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分配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有关费用上限控制表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有关费用上限控制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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