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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6-02-26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479次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选。

(一)申请。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由县(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0.联合体建设方案。

(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评审

1.财务审计。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的中介机构要签订诚信协议。

2.部门评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导产业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评审。

3.实地考核。对申报联合体进行实地考核。

(四)批准。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并公布。

五、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评选一次。

六、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

七、本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

附件

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请表

联合体名称

龙头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合作社数

家庭农场数

1.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具备基本条件情况。

2.省示范联合体评选标准: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和专业大户基本条件情况。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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