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
为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省农委决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现将《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
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省农委决定用2年时间(2016-2017年)在全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即到2017年,建设10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市、区)、100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乡镇、1000个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建思路
以满足农民生产需求和提升农业生产能力为主线,以“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为方向,以“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为要求,重点围绕“培育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开展示范创建,着力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先进模式和示范典型,带动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服务体系,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内容和标准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
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市、区)创建要立足县域范围,重点在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和服务规范高效等五个方面开展创建工作。具体创建内容和标准如下:
健全服务体系
1.基层农技推广、畜禽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健全,“一站式”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全面建立。
2.农业公共服务向村户覆盖,村级服务站点建成率达80%以上(以行政村为基数)。
3.服务型合作组织和村集体兴办的专业服务组织发展较快,合作社服务农户数占农户总数30%以上。
4.组建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功能全、辐射规模大的服务型实体。围绕专用粮食和品牌农产品生产,全县至少有2家服务面积在5000亩或服务农户在500户以上的全程化服务企业。
5.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为农服务。
完善服务功能
1.在粮食和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推行全程机械化技术,在山区推进特色农业机械,全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80%以上。
2.推进县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乡镇和大型农贸市场检测室建设,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农产品追溯系统,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投入品监管体系。
3.推进农业信息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初步建成大田生产物联网体系。
4.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建成一批商业模式新、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业电子商务企业。
5.建成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和乡镇服务站点,提供农村各类生产要素的流转交易服务。
6.组建政府出资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涉农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推进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级全覆盖。
创新服务机制
1.推动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以及不同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培育一批现代产业化联合体,提高服务的集约性和精准性。
2.制定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指导性目录,对一些易监管、可量化的服务项目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3.推广各种有效的服务模式,大田农作物生产托管式服务和订单式服务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
4.围绕粮食生产,开展全生产链、全要素链和全产业链服务创新试点。
强化保障措施
1.成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组织机构,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2.出台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意见,制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
3.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及示范创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4.每年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体系建设专项督查。
服务规范高效
1.加强服务市场管理,制定农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合同文本,指导服务组织按照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服务。
2.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体系,完善服务鉴定和纠纷仲裁机制。
3.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成效明显。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全覆盖,主要农作物良种实现全覆盖;主要农作物单产水平居所在市前列;农业科技贡献率、农业信息化覆盖率高于全省和所在市平均水平。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乡镇创建
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乡镇创建要立足乡镇范围,重点在培育服务主体、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机制、落实服务保障等四个方面开展创建工作。具体创建内容和标准如下:
培育服务主体
1.乡镇农技推广、畜禽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健全,“一站式”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立。
2.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设村级服务站点,建成率达100%(以行政村为基数)。
3.鼓励村集体牵头兴办专业性服务组织,有效开展统一服务。
4.积极培育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服务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0%以上。
拓展服务功能
1.围绕大宗农作物生产,推行全程机械化技术,全乡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0%以上。
2.建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并与所在县建立设备、人才和信息共享机制。
3.建成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点,提供各类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服务。
4.建成县乡村互联互通的涉农信息服务站点,利用手机、网络等工具,开展农业信息进村入户活动。
5.开展大田生产物联网和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与金融部门合作,开展融资担保和农业保险服务,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级全覆盖。
创新服务机制
1.推动生产主体和服务主体以及不同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组建现代产业化联合体,提高服务的集约性和精准性。
2.选择一些易监管、可量化的服务项目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进行购买服务。
3.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推广各种有效的服务模式,大田农作物生产托管式服务和订单式服务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
落实服务保障
1.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牵头单位落实,经管体系健全,职责任务明确,部门协作配合。
2.乡镇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建立区域内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档案,每年至少举办2次农业社会化服务专题培训。
4.制定农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化合同文本,指导服务组织按照质量要求和操作规程服务。
5.建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服务纠纷仲裁机制,涉农服务纠纷解决率达到100%。
6.通过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主要农作物良种全覆盖。主要农作物单产水平居所在县(市、区)居前列。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服务主体创建
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主体创建,除要求符合基本条件外,重点围绕提升服务装备、增强服务能力、完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来开展,突出服务成效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具体创建内容和标准如下:
基本条件
1.服务组织依法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必要的资产设备等。
2.组织章程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3.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无涉农服务纠纷。
服务装备
1.拥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大中型农机具。其中,为大宗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应配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深松机械、旋耕播种施肥镇压复式作业机械、秸秆还田机械、植保机械等40台(套)以上。
2.拥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其中为大宗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应具备烘干、仓储、农机库房以及土壤检测、农产品质量检测等仪器设备。
服务能力
1.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农户数居所在县(市、区)同类服务主体中居前列。其中,为大宗农作物生产服务的,直接服务面积在2000亩以上,或服务农户200户以上。
2.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系列化、全程化服务。其中,服务大宗农作物生产的,服务范围应覆盖耕种管收等全生产环节。
3.按照生产经营主体要求,拓展服务内容,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产业链服务。
服务方式和规范
1.积极推行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方式,其中,为大宗农作物生产服务的,全程托管服务面积应占总服务面积的60%以上。
2.开展与生产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合作,通过要素和利益联接,提高服务的一体化水平。
3.执行规范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100%。
4.制定符合绿色增效要求的服务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的服务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
服务成效
1.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2.服务对象的生产水平居所在县(市、区)前列。其中,大宗农作物亩产高于全县平均水平10%以上,服务农户户均收入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0%以上。
三、创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采取申报创建的办法实施。由各市、县农委对照示范创建内容和标准,分别申报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
1.示范县(市、区)由各市农委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市申报1个。各申报示范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方案,提出明确的创建目标、创建内容、创建步骤和推进措施,并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市农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农委。
2.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由各县(市、区)农委组织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1个示范乡镇和10个示范主体。各申报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方案(包括创建目标、创建内容、创建步骤和实施措施等),并填写《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申报表》(附件2、3),经所在县(市、区)农委审核同意后报市农委复审。
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的申报材料(包括创建方案和申报表),由各市农委于12月底前统一报省农委。
(二)开展创建。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等创建单位,省农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将审定结果予以公布。对确定的创建单位,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要求,开展创建工作。省市重点抓示范县(市、区)创建,县(市、区)重点抓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创建。各创建单位要依据实施方案,对照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内容和创建标准,结合实际,着力在培育服务主体、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省农委将不定期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示范认定。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暂定时间为2年。创建期间,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等创建单位都要分年度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对照创建标准逐条进行评估,形成创建工作及成果报告,分别上报所在市、县(市、区)农委。市县农委应采取实地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分别对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示范主体的创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形成创建工作年度考核报告。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示范县(市、区)由省农委牵头进行评审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示范乡镇由市农委牵头进行评审验收,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示范主体由县(市、区)农委牵头进行评审验收。经评审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均由省农委授予示范称号,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四)动态管理。对确定为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的示范单位,各级农委要依据职责,每年至少安排1次对示范单位的专项检查,对其服务能力、服务效果和示范作用等进行评估,并依据检查评估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各级农委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建工作班子,扎实做好辖区内示范创建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机制,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省农委。
(二)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农委是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要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对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指导水平。要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跟踪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要把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三农”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的重要抓手,积极争取和整合有关资金,支持示范创建活动的开展。对创建的示范单位,各地要在安排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省农委将结合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五大示范行动”的实施,对“111”示范创建活动安排专项扶持。
(四)做好宣传总结。各地要注意总结示范创建活动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完善农业经营体制、促进绿色增效、发展现代生态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成效,并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迈上新台阶。
附件:1.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申报表(示范县)
2.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申报表(示范乡镇)
3.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申报表(示范主体)
皖农经〔2015〕200号关于印发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