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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08-10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479次

六经信中小企〔2015〕75号
各县区经信委: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2日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经信中小企函〔2014〕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第二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认定。
第三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条 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逐级推荐申报方式。推荐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通过所在县区经信委推荐报市经信委,县区经信委负责受理、汇总和初审,行文推荐报市经信委。
第五条 对县区推荐的企业,由市经信委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围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和授牌。认定文件和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告。
第六条 申报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
2. 是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在行业内达到全国前二十或安徽前十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4.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2. 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3. 有偷、漏税行为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经认定的六安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经信委将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公共服务资源,发挥资金杠杆效应,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 市经信委建立申报认定管理系统,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取消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政府加强运行监测和调度,服务更多中小企业作出贡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六安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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