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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5-06-24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27次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推进宣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加快技术进步的步伐,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满足用户需求,坚持走卓越绩效模式道路,根据“全国质量奖评审办法”,表彰我省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特设立安徽省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评审遵循为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在评审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对组织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第四条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报重评。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五条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服务等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股份制及其它企业(法人实体)。

第六条非紧密型组织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质量奖评审管理机构,是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其日常评审管理工作由省质协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在安徽省经信委领导下,由省直有关质量工作的部门、社会团体的负责同志及有关权威的质量管理专家、国家注册审核员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省质协秘书处是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

第十条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样报知识和方法;

四、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有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一条每年在实施评审前对符合资格条件拟聘的评审人员进行质量奖评审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确认为正式评审人员,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2013年起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标准吸收和借鉴了国外质量奖评价标准,注重组织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调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组织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六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组织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四年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新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

二、是所属行业或所在市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三、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组织三废治理达标;

五、组织连续两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拆;;

六、有所属行业或所在市对申报组织进行推荐,提出对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

第七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组织申报。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安徽省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经所属行业或所在市按照评审标准签署的评价意见,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和供应商名单,连同必要的证实材料一并送省质协。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省质协秘书处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情况、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用户评价。省质协用户委员会主要以函调等形式广泛征询申报组织用户评价意见,并向省质协和申报组织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材料审查。省质协秘书处组织评审人员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严格控制并确定现场审查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评审人员对受检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申报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组织是否按其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经综合评价后写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综合评审。省质协审议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报告,择优提出获奖组织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审定批准。审定委员会听取省质协报告评审工作,审核获奖组织推荐名单后报省经委和省质协联合公布表彰。

第八章获奖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在现场审查的基础上,制订质量改进计划,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确定完成进度,并验证改进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和结构调整,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从本组织实际出发,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更加深入有效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每年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省质协填报《质量管理奖企业年报表》并抄送主管部门或所在市质协。省质协要健全获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省质协、部门和所在市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管理与监督,每年至少对五分之一的获奖组织进行监督审查和针对问题预以帮促。根据监督审查结果适时组织获奖组织进行交流以总结经验。

第二十六条获奖组织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自愿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开列主要用户名单,并附获奖四年来的组织自我评价报告,经所属行业或所在市签署意见后送省质协。

第十七条省质协秘书处对有效期满重报组织的审报材料,必要的证实材料,历年年报和平时监督审查情况,按当年评审标准审查分析、系统评估并开展用户评价。对在四年中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并始终保持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组织可免于现场审查;对未提出申报或已充分证实未能保持获奖时质量水平的组织不予现场审查。进入现场审查的企业执行第七章评审程序。继续获奖组织,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四年。未能再次获奖组织,则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质量奖荣誉称号,省质协将在获奖组织名单中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省质协。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

经核查后,根���其严重程度对获奖组织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质量奖评审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评审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对违反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申报、接受评审的组织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警告,撤销申报及接受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部门、所在市管理部门,组织主管上级单位不干予评审工作,不迎送,不派人陪同评审和住宿。

第三十三条建立评审和受检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检组织和评审小组都要向省质协书面反馈对方执行评审纪律情况。受检组织还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并由省质协存入评审人员档案。

第十章评审经费

第三十四条质量奖评审经费来源由设立的质量基金和组织申报费两部分组成。评审经费用于支付评审人员评审津贴和日常评审管理费用。评审经费使用要单独立帐,做到列支清楚,使用合理,帐目受控。

第三十五条凡申报质量奖的组织需交纳资料审查费和用户评价费;确定为接受现场评审的组织要负责评审人员的往返差旅和住宿费用;获奖组织需交纳奖牌证书制作费。

第十一章获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获奖组织由省经委和省质协授予标有获奖年号的质量奖奖牌和注明获奖有效期的质量奖证书。获奖组织名单在全省性报刊上公布表彰,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质量奖;在全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组织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七条建议获奖组织在行业和所在市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并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的技术创新立项及信贷等方面从优考虑。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注明获奖时间,但要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行。有关条款将制订具体实施指南,其解释权属省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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