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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06-24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40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3日

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增加申报单位负担的原则。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政府质量奖评审在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县区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数量每届不超过3个,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数量每届不超过5个。
  第五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六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审定评审结果;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县区质量工作领导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本辖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摇号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定当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申报单位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项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政府质量奖项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的建立应当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进入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三)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及六安实际制订。
  第九条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分行业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突出质量管理、科技创新、效益提升、社会贡献、持续发展等方面标准,注重引导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体现科学发展、管理优先、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市政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如申报单位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自主品牌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科技含量方面成效显著;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主要产(商)品不符合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国家、行业、地区产(商)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于每次评审前的年初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填写《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县区质量工作领导组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申报起止日期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单位的《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申报单位。参加评审的单位总得分均未达规定分值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获奖单位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单位候选获奖的资格。
  第二十条公示期满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向获奖单位签署获奖证书,颁发奖杯。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和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获奖单位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份,并确保不能造成产品获奖的误解。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4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导致社会责任明显滑坡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其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受评审的单位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满4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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