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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度)》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02-09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478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及以后年度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政秘〔2014〕146号)文件精神重新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印发执行。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元月20日

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度)
为推动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六安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支持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资金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支持范围。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三)管理原则。
1.体现产业政策导向,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二、政策扶持重点
(一)扶持工业企业在品种质量、产品研发、淘汰落后、两化融合上实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扶持牵动性强、成长较好、能尽快产生较高效益的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行业。
(三)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扶持当年实现工业产值超亿元或实现纳税超百万元的工业企业。
(四)兼顾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发展,扶持当年新增规模企业和纳税增长快的小微企业。
三、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
(一)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含重组、收购),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本地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50万元。
(二)降低小型企业融资成本。凡小型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5%(含15%)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
(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台文件规定对工业企业奖��补贴政策从其规定,纳入工业发展专项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经信委按照本办法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信委、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
(二))扶持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计局对《审计报告》进行会审和抽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工业发展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审。
(三)通过复审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至企业。
六、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申报项目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二)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等工作的监督。
七、附则
(一)需兑现的专项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业除有关文件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内企业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县区内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
(二)本办法与市财政同年度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以市财政补贴或奖励较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集团)最多补贴或奖励300万元。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14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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