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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12-11-13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1464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财政金融结合,切实提高风险准备金放大融资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风险准备金是指财政企业类各项风险准备资金的总称,主要包括省财政针对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产业集群专业镇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含产业高度集聚的专业化工业园区和园中园,下同)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已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支持的企业和当年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基金项目的企业)专项贷款、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以及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等而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风险准备金的主要功能是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采取与银行合作的方式,由合作银行向省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及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最低5倍,逐步提高到10倍左右的比例放大,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防范金融风险。风险准备金分类别承担代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为各自的本金总额。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主要如下:

1、整合当前各类有关担保资金(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转入;

2、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转入;

3、年度无法支出而形成结余结转的有关财政企业专项资金转入;

4、风险准备金利息收入转入;

5、其他资金转入。

第五条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中小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用于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银行审核通过的省内中小进出口企业贷款提供代偿。

2、产业集群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2009年起每年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暂定连续安排5年,用于为银行向已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内中小企业以及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提供代偿。

3、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用于为商务、财政部门推荐,银行审核通过的台商投资企业、经审批的台商投资企业在皖再投资企业的贷款提供代偿。

4、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用于为商务、财政部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审批通过的统借统还贷款提供代偿。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3、单笔企业贷款金额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5、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客户,合作银行应按规定执行下浮利率。

第七条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贷款的条件、提供材料等应分类设定,具体由各专项贷款的实施细则确定。

第八条专项贷款分类分批次办理申请和发放,原则上每个月办理一次。

1、产业集群专业镇专项贷款由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中小企业向市县经信、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向合作银行联合审核推荐;

2、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县财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向合作银行审核推荐;

3、其他外经贸类专项贷款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向合作银行联合审核推荐。

第九条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与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按协议规定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合作银行审核放款时限应控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推荐企业,合作银行应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原因。

第十条申请专项贷款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委托合作银行与企业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具体方式由合作银行与企业共同确定。贷款银行应不断创新担保方式,综合灵活利用仓单、保单、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股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及第三方担保、企业联保互保等方式进行担保,贷款银行对优质客户可提供信用贷款。

鼓励贷款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对优质客户提供循环额度贷款。

第十一条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企业风险保证金,申请专项贷款的企业在首次已获批贷款后取得贷款资金前,按专项贷款额的2%比例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存入该贷款银行专门账户。企业风险保证金的开户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协定存款的方式计息,利息收入用于补充企业风险保证金。

企业自第二次使用专项贷款开始,只对单次贷款数额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缴企业风险保证金;若单次贷款数额不超过历次贷款中最高额度的,不需再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

第十二条各类专项贷款除银行利息、统一收取的企业风险保证金外,银行及各部门一律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专项贷款的偿还。申请专项贷款的企业对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专项贷款的代偿。当企业专项贷款出现逾期,贷款银行及市县经信、商务、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未能收回,且已达1个月的,由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启动代偿程序。单笔企业专项贷款呆坏账损失由企业风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和贷款银行按70%、15%、15%的比例分别承担。

若企业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代偿的,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第十五条专项贷款的催收。呆坏账损失代偿后,贷款银行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市县经信、商务、财政部门积极协助。追回的企业专项贷款本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后,优先按比例补偿贷款银行和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损失,剩余部分补回企业风险保证金。企业所欠贷款无法追回的,银行所发生的追索直接费用,经核实后,由企业风险保证金、风险准备金和贷款银行按70%、15%、15%的比例分别承担;企业风险保证金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对采取积极措施催收呆坏账的银行等部门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金额为实际收回贷款金额的5%以内,奖励资金包含在追索直接费用中。

第十六条风险准备金银行利息收入主要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储行以外的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和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资金核算

第十七条风险准备金由省财政厅统筹管理,统一由一家合作银行开设专设账户,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下设四个子户分别用于核算相关资金的收支余情况,按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风险保证金由各银行专户存储,按要求分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章统计报告

第十九条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的开户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账户对账单,每季度及时报送结息单据。

第二十条各合作银行对每笔推荐企业贷款办理情况应及时填报《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审核发放报告单》(附件1)反馈推荐单位,每月10日前应填报《安徽省中小企业专项贷款统计表》(附件2),向推荐单位报告贷款发放回收等情况。企业专项贷款发生逾期未偿还的情况时,各合作银行应及时向贷款推荐单位提交相关情况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单位可随时向各合作银行了解专项贷款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经信、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履行跟踪管理责任,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可能影响其按时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报告,配合贷款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专项贷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贷款银行将予以通报,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在清偿完逾期贷款前停止其申报有关财企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贷款银行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遇到贷款有回收风险时,贷款银行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保障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经信、商务、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贷款推荐管理,推荐信誉高、前景好的企业,对于1年内发生1次专项贷款呆坏账的,对该市、县推荐单位进行通报;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专项贷款呆坏账的,暂停该市、县专项贷款推荐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科学原则,从商业银行、有关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选择。优先选择已设立专门中小企业贷款服务机构的银行及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银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银行专项贷款业务进行评估,对贷款业务办理不力、呆坏账追偿不力及放大倍数过小的取消业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专项贷款调整使用方向,或转作其他用途时,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企业风险保证金逐步退出,账户余额应确保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得到保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后全部退出。其中,企业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余额按比例全部退还未发生呆坏账的上缴企业。

第二十七条凡已施行的相关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应按本办法及时修订完善。

统借统还专项贷款平台公司的费用收取、企业风险保证金缴纳比例、代偿方式及代偿比例等由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外经企业保函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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