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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02-04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600次

六经信〔2014〕5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六安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经信委 六安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1日

六安市本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动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支持范围和管理原则

(一)资金安排。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支持范围。在六安市直、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管理原则。

1.体现产业政策,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二、政策扶持重点

(一)扶持工业企业在品种质量、产品研发、淘汰落后、两化融合上实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扶持牵动性强、成长较好、能尽快产生较高效益的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行业。

(三)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先扶持当年实现工业产值超亿元或实现纳税超百万元的工业企业。

(四)兼顾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发展,扶持当年新增规模企业和纳税增长快的小微企业。

三、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

(一)扶持工业企业项目建设。对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新引进企业的生产设备投资(含重组、收购),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关规定;未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在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之间选择一种兑现奖励。

四、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本地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50万元。

(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凡小微工业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

(三)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次年元月底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区内企业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申报。

(二)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报市工业强市领导组复审。

(三)通过复审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至企业。

六、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申报项目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二)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等工作的监督。

七、附则

(一)需兑现的专项资金,除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内企业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50%,区财政承担50%。

(二)本办法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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