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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11-14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77次

财税法〔20141536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1027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起至20151231,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925

舒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舒城县梅河路145号原乡镇企业局三楼
电话:0564-8668376 传真:0564-72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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