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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编辑日期:2014-11-03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700次

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扎实开展,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发展,特制定《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

  

  经工商部门登记一年以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挂牌办公。

  

  2、组织机构健全:

  

  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长或执行监事,配有专(兼)职财会人员。

  

  3、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2)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

  

  (3)农机作业合作社成员达到20人以上;

  

  (4)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

  

  (5)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4、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陆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50亩以上;

  

  (3)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4)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1万头,奶牛300头,肉牛1000头,肉鸡50万只,蛋鸡5万只,鸭(鹅)3万只;

  

  (5)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达到1000亩以上;

  

  (6)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农机具达到5台以上,年机耕面积(机播、机收)达到3000亩以上;

  

  (7)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8)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二、评选标准

  

  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按以下标准评选:

  

  1、服务功能齐全

  

  (1)统一供种;

  

  (2)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

  

  (3)统一技术指导(培训);

  

  (4)统一质量标准和品牌;

  

  (5)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户农产品销售总量的80%以上。

  

  2、管理规范

  

  (1)有完善的章程;

  

  (2)财务制度、分配制度、会议制度、培训制度、社务公开、领导职责分工等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完整;

  

  (3)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和参加培训成员有签名;

  

  (4)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建帐核算,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帐务公开;

  

  (5)建立成员账户,成员出资、股金、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记录准确无误,60%以上的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

  

  3、质量安全

  

  (1)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2)产品有注册商标。

  

  4、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

  

  (1)配有电脑等硬件设备;

  

  (2)有2—3名专(兼)职信息员(其中一名合作社负责人);

  

  (3)应用信息平台了解市场信息和发布本社产品信息。

  

  5、成员增收明显

  

  与当地同类型非成员户相比,年增收达到25%以上。

  

  6、依法诚信经营

  

  无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7、按百分制,对评选标准逐项明确分值,综合评分(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三、评选程序

  

  1、推荐

  

  (1)县(市、区)农委按照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择优推荐,畜牧、水产单列的市、县(市、区),由农委牵头协调统一组织推荐。省农委根据各市情况分配推荐名额,被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如实填写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2)县(市、区)农委将推荐表及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报市农委审查。获得基地、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的要提��复印件。

  

  (3)市农委对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农委。

  

  2、审定

  

  (1)省农委对各市上报的材料,组织省直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委属有关单位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按照评分高低依次产生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选名单。

  

  (2)评审小组将初审结果提交省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3)对评选出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安徽日报(农村版)和安徽农业信息网、安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

  

  3、公布

  

  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省农委命名、授牌,并给予重点扶持。

安徽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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