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办〔2014〕35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展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坚持以农户为主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规范。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展家庭农场,重点鼓励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积极引导,择优扶持。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择优培育一批示范家庭农场,引领全市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每年新发展家庭农场400家以上。到2017年,全市家庭农场总量达到2500个,占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30%以上。培育发展农、林、牧、渔等行业示范家庭农场,到2017年,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50个,其中农、林、牧、渔、其他农业服务业等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100、50、50、40、10个。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注册登记服务。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据自愿原则,申请人可以将家庭农场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加强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动态管理,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二)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培育行动。加快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着力建设一批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五化”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发展标准化生产,开展农产品加工和品牌销售,发展休闲农业,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益。每年培育50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积极争创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全市各级示范合作社评定向成员中家庭农场占比较大的合作社倾斜。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加强调查统计工作,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三)加强人才培养服务。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列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开展培训,全方位提升人员素质。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主。加强创业指导,完善现代农业创业补助政策,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家庭农场。
(四)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农民合作社,各取所长,互补所短,合作发展。培育一批与城市社区、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合作,实行直供直销的家庭农场。积极推进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产业组织体系建设,促进要素优化配置,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或林权作价入股,建立家庭合作农场。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组建协会,加强交流与联合。支持家庭农场参加大型农业展会。
(五)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家庭农场信息化建设投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网络平台、信息采集、硬件配置、站点建立和信息员队伍等基础建设。2015年,实现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信息化基础建设全覆盖,推进网上交易。
三、扶持措施
(一)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纠纷调处等便捷服务。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完善田间配套设施,引导农户自愿开展承包地互利互换,促进土地连片集中适度规模经营。
(二)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维护家庭农场合法权益。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集中育苗育秧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加强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和经营指导服务。
(三)支持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应向家庭农场倾斜,分期分批推进家庭农场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
(四)引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指导帮助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自律检测、产品包装标识、合格产品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鼓励家庭农场在种植业使用绿色防控新技术,在养殖业使用生态养殖新技术,开展种养结合生态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要将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经费列入预算,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鼓励各县区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与该担保公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各县区要将家庭农场纳入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范围,分担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家庭农场融资担保业务所产生的损失。涉农金融机构要设计适合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点的贷款产品,在信用评定基础上,综合采用保证、联保、抵押、质押等多种形式发放贷款;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综合投入产出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对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六)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加强保险与涉农信贷协作配合,针对家庭农场的特点,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
(七)落实其他扶持政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调整、充实市、县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把家庭农场纳入联系帮扶、指导服务范围。对家庭农场培育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考评。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形成齐抓共扶家庭农场发展的合力。
附件:六安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六安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市示范家庭农场的指导和服务,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认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为符合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符合有关示范要求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是具有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稳定;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市示范家庭农场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模。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2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20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在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在4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白鹅年出栏10000只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300亩以上,工厂化温室养殖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经济林果等在10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地区不小于10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林地流转年限20年以上。
(二)有标牌。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设立家庭农场标牌,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并上墙公布。
(三)有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
(四)有配套。有基本的配套设施、生产基础,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五)有记录。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详细记录,形成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
(六)有市场。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基本上实现订单化生产。
(七)有品牌。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品牌创建和“三品一标”认证。
(八)有效益。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
第七条 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二)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与之对应指导服务的专业辅导员或农技员等);
(三)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四)土地流转合同、林权证明和土地流转协议;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
(六)“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七)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八)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机关食堂、餐饮企业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
(九)获得各级奖牌、特色农产品、知名、驰名、著名商标等荣誉证明材料;
(十)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第三章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推荐。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三)评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示。经批准的市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六安市农业信息网公示,无异议,由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认定的市示范家庭农场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为市示范家庭农场重新认定的条件。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示范家庭农场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