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高秘〔2013〕11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培育和扶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推动和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结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工作要求,我厅决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中小企业标准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30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安徽省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并有一年以上营运期。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知识产权明晰。
3、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
5、企业新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6、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进行备案。
二、备案程序
1、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公告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周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下季度首月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2、凡符合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业,必须如实填写《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市(含广德、宿松县,下同)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备案企业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审核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进行备案公告。
4、今后备案工作不再另发通知,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申报。
三、监督与管理
1、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应对备案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定期复查,对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或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应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资格。
2、对经备案确认的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优先支持其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及其它各类科技计划。
3、已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须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请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悉数摸清情况,同时对本地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统计和收集,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首批备案材料及相关政策汇总后报省科技厅,为我省2013年创新基金工作奠定基础。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陈雷 0551-62674421
邮箱:chenlei@ahinfo.gov.cn
附件:1、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
2、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汇总表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