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编辑日期:2013-04-28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1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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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经信技改函〔2013〕447号 各市、县经信委(经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1年5月1日(含5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办理进口免税。 二、对2013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4年5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对2013年5月1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执行,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N”,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N010l);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N0704)。 四、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材料,各市、县初审时要严格把关,做到材料齐备、规范、真实。 1.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一份;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备案报告中提出的设备清单一份;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按规定需要招标采购的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