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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2年出口增量鼓励政策资金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04-02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16次

财企〔2013208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皖政〔201250号、皖政办〔20123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财企〔201269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申报审核,加快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申报2012年出口增量鼓励政策资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2012年出口增量鼓励政策资金的企业必须在安徽省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进出口贸易并有出口实绩,合法诚信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问题,2012年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正式申请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成立时间、注册地点、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口额、员工等情况);2010-2012年出口实绩和纳税情况、主要出口产品、出口报关地和主要国别等。

2、《2012年出口增量鼓励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承诺函(见附件3)。

企业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上报。

三、申报兑付程序

市、县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13415日前分别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申报,由市、县财政、商务部门初审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后,联合行文连同各企业申报材料,于420日前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商务厅贸发处(汇总表电子档由市县财政局分别发送至邮箱:zhming2006@163.comliuwei@ahbofcom.gov.cn);省属企业420日前分别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省财政厅、商务厅在申报期结束后,将会同财政监督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兑现政策资金。各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逾期未报的,不予兑付政策资金。

四、相关要求

1、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2、企业获得的鼓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改、开拓市场等,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本文可在省商务厅、财政厅门户网站查询或下载,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开。

4、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鼓励政策资金的,省财政厅和商务厅设立专门举报电话。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0551-65100470,企业处 0551-65195047;商务厅:贸发处0551-63540208

5、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与省财政厅、商务厅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企业处 何义 0551-65100398,张铭 0551-65195047;省商务厅贸发处 刘为 0551-63540208

附件:12012年出口增量鼓励政策资金申请表

2、市、县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3、承诺函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3326

附件:2012年出口增量鼓励政策相关附件(1-2).xls

附件3(承诺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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