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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04-02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52次

皖发改环资函〔2013〕306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现就开展2013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产品、工艺或技术。

2.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产品、工艺或技术。

二、申报程序

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征求同级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和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三、申报材料

各市申报材料须齐全,一式8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要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定期开展审查认定。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底。

五、有关要求

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工作,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将优先纳入省级节能或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对其建设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省节能或循环经济等专项资金支持,优先申报中央专项资金或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联系人:李兵、周燕林,联系电话:0551—62603213、62644712

邮箱:zyl0910@sohu.com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申报材料及申报表

2013年3月29日

抄送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附件下载: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申报材料及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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