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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3-03-27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505次

皖经信科技函〔2013〕272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发改委,广德、宿松县经信委、发改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542号)通知要求,现将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重点认定领域(见附件)。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理。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立案审查。

(3)走私违法行为。

8.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9.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等。

10.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二、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请参考编写提纲(见附件)编制并统一按A4纸规格打印装订成册,请于4月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五份、电子版材料一份报送省经信委科技处。

联系人:省经信委科技处赵薇、卢伟,联系电话:0551-62871820,电子邮箱:Luwei3262@163.com;省发改委高技术处吴红玲、李岩,联系电话:0551-62602943。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

相关附件: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年(第20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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