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专利和转化专利,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县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六安市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转化奖励。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转化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公民(包括在本县就学的学生)、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资助范围:
包括申请国内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无专利权属纠纷。
第七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凭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调20%予以资助。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舒城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复印件;在校学生,应同时提交学生证和学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由所有专利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经审核无误后,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一律退还申请人。
第三章 专利转化奖励
第九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转化专利技术,其转化的专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专利转化奖励:
(一)应为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无专利权属纠纷;
(三)符合本县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市场前景,且专利转化已实现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
第十条 专利转化奖励的标准:5万元。
同一专利不重复享受专利转化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转化奖励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转化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转化情况说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
(三)申报单位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等);
(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六)专利的法律状态证明;
(七)专利转化单位不是专利权人,而是采用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转化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许可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八)申报单位近期财务报表。
经审核无误后,有关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县专利管理部门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授权的专利申请资助,每年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属于县直或省、部属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县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资助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确定具体的资助对象和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向县专利管理部门提出专利转化奖励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县专利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专利的开发基础、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转化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助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获得的专利转化奖励,必须用于该专利的转化,不得挪作他用,并于次年年底之前将资金使用及专利转化情况书面报送县专利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承办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转化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舒城县专利申请补助暂行办法》(舒政[2006]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