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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享受政府科技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编辑日期:2012-11-30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1346次

第一条:设立政府科技津贴是县委、县政府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落实“科教兴县”战略,加快舒城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

第二条:政府科技津贴评定工作坚持择优评定,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津贴评定对象为舒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政府科技津贴。

第四条:参与享受政府科技津贴评选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职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其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县级一等奖奖励;

(二)在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科技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达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以及在农业技术推广、技术承包中成绩突出,受到省、市表彰或受到县委、县政府通令嘉奖;

(四)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或有学术专著正式出版,或拥有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卫生医疗、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或医术高超、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人,或在较大范围内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发挥重要作用;或所创教育理论、方法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

第五条:选荐工作由县科技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10人。实行宏观控制,不层层下达指标。

第六条:选荐以个人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为主,乡镇政府、学术团体也可直接推荐。

第七条:推荐单位或个人以文件(文字)形式上报,同时填写《舒城县政府科技津贴人员推荐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两份,附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等原件审查后退回),报县科技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科技局)。

第八条:推荐对象经县科技工作领导组集体审核,新闻媒体公示,时间一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报县政府审批,颁发证书。

第九条:享受科技津贴人员待遇从次年元月份起执行。每月发放津贴100元,享受期为三年。

第十条:政府科技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县科技局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舒城县享受政府科技津贴人员的选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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