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增强创新意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以推动全县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在应用高新技术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成效,在科研投入和研发能力上表现突出,在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上科学有效的各类企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要在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以及依靠科技进步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上为全县企业做出表率。
第三条 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较紧密的关系,有可靠的技术依托。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经费应占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6%以上,并单列明细帐户反映。
(五)企业每年至少要有新技术研究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2项。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总和应占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每年至少申请2项专利,获授权1项专利或取得1项市级以上(含市级)成果。
第四条 申报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舒城县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实施方案
1、企业情况简介(包括管理运作模式);
2、企业当前发展状况;
3、技术人员结构及技术带头人培养情况(或紧密合作技术依托关系);
4、技术创新研发硬件设施建设及能力情况;
5、科研经费投入现状和预算(按要求单列明细帐户反映);
6、新产品开发计划;
7、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当年总收入情况。预期年度收入;
8、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9、企业要着手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企业提出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请,经县科技局综合审查,对基本符合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初步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发文确认。
第六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县人民政府授予舒城县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第七条 县科技局每年将组织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专项经费,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经费��持。
(二)县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县科技局推荐,优先申报省、市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三)对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及产业化项目优先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