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一步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六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县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进步类;
(二)突出贡献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并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县设立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县科技奖的设置
第六条 县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进步和突出贡献两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一)县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人员和组织。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10000元、5000元、3000元。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二)县科技奖突出贡献类授予在科技创新、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奖金5万元,每次授予人数1名(可以空缺)。
第三章 县科技奖评审标准
第七条 县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综合评选:
(一)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制。一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不超过4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九条 县科技奖突出贡献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应用技术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或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省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县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二)获奖成果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近年实际交纳的新增税收连续两年达50万元以上,并由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具有间接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由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专家评估认定。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报奖项目按照完成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上报。
(一)县直单位:由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报县科学技术局。
(二)基层单位:由完成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初审后,推荐报县科学技术局。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持单位为申报单位。
(四)民营企业、社会学术团体或无主管部门单位完成的项目,可直接报县科学技术局。
(五)省、市驻舒的企事业单位完成的项目,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可直接报县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县科技奖评审。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与县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并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其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其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县科技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九条 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包括评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县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奖评审细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舒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舒政[2006]4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