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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09-07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446次

科高秘[2017]476号
浏览次数:891发布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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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省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经开区),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的实施意见,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管理,促进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我厅将组织开展2017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申请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象原则上应已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且须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相关条件要求。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象须符合《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高〔2013〕105号)相关条件要求。

(三)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对象须符合《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相关条件要求,支持并推荐优秀的申报国家众创空间。

二、申报组织

各相关地方科技局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本辖区内拟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对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以正式文件予以推荐。

三、材料要求

(一)申请评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附件2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三)申请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的,根据附件3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四、时间安排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县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于10月2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至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合肥高新区黄山路601号,科创大楼3楼皖科融创众创空间),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省科技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组织专家对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答辩。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刘璐、陈雷 0551-62674421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刘靖宇:0551-65370363、王晓亚0551-65370095

安徽省科技厅

2017年9月6日

舒城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舒城县梅河路145号原乡镇企业局三楼
电话:0564-8668376 传真:0564-722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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