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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6-07-13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707次

各县区科技局、叶集区教育和科技局、开发区经贸发展局、示范园区经贸科技发展局:
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启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3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今年高企资格终止,均须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新认定企业(未注册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选择所在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县区推荐。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材料报送。各县区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4份),由县区科技局在8月8日前统一报送。
5、有效期内需要更名的企业,先按程序完成更名方可提出认定申请。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2013年认定的企业如认定期间发生更名,须在完成名称变更后,再申请认定。
2、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3、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4、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和承诺书(附件3),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5、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6、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4),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企业有关的附表)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常年接受申请,各市集中审核和推荐,省认定办分两批组织评审和报送备案。各县区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8月8日和9月23日。申报材料报送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市科技局联系人: 滑晓琴 电话:0564-3379738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电话: 0564-3378129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
3、中介机构承诺书
4、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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