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编辑日期:2015-04-22 作者/编辑:超级管理员 点击数:344次 |
|
皖经信财务函〔2015〕385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财债〔2014〕1114号)、《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4〕1398号)、《安徽省省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绩〔2014〕1519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提升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做好全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登陆绩效评价子系统,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今年自评项目范围是2014年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自评率必须达到100%,自评工作5月底前完成。 二、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第三方评价工作 在全面自评的基础上,我委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第三方评价分为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两种方式,比例分别为70%、30%。现场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实地考察、询问答辩和材料核实等方法,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复评、核查;非现场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自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复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复评后,出具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评价第三方评分表,并汇总形成市(直管县)经信委绩效评价得分表及绩效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财政专项经费支付,不向企业收费。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配合工作,组织和督促企业配合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三、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我委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承担单位,其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其他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承担单位,进入涉企信息系统的预警核准,如不减少其预算安排,需陈述理由;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承担单位,进入涉企信息系统的预警阻断,三年内不得申报该专项资金。绩效综合评价较好的市、县,优先享受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绩效综合评价较差的市、县,减少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数量,从紧控制专项资金支持规模。 四、组织参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培训 我委已完成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绩效评价子系统开发调试工作,拟于近期联合省财政厅召开专题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和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解读、绩效评价子系统操作等,并对今年绩效评价工作进行部署。培训人员包括市(直管县)经信委项目管理负责人、2014年省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请市(直管县)经信委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承办科室,具体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分管领导和牵头承办科室联系人名单填写附表后于4月28日前报送我委(财务处)。 联系人:姚世强,电话兼传真:0551-62871810。 附件: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员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 |